惠州市教育局服务问责制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管理效能,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惠州市教育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一、服务问责制是指首位接待前来办事人员的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二、服务问责人是指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到局机关(或电话咨询)办事、咨询时,首位接洽的教育局工作人员。
三、服务问责人应本着文明、热情、准确、快捷的原则,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热情接待,并认真解答办事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
四、服务问责人应耐心听取办事人员的陈述,了解来访人员所办事项。对属自己职责范围内事项,能办理的应及时办理;不能马上办或不能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五、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明确告知其承办部门、科室;若不明确承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科室联系,或请示本部门领导,以积极帮助落实承办单位。并应及时引导或介绍来访者前往承办单位处接待办理(或负责告知对方承办科室及其确切的办公地点、电话)。
六、服务问责人确因当时公务繁忙,无法及时办理应办事项时,要主动说明原因;也可负责转交其他经办人办理。若遇有紧急事项,应尽量给予办理。
七、服务问责人对来访人员提出办理的事项属手续、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办的手续和补充材料。如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职能科室,由主办人所在科室协调办理;主办人负责跟踪,并在承诺的时间内向来访人员答复办理结果。
八、机关各科室要切实执行服务问责制,把服务问责制和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对不执行本制度,或执行不力、不好的,要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诫勉教育、通报批评和调整岗位。即一年内被投诉一次并经查实的给予诫勉教育,当年考核不能评定优秀;二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当年考核结果定为不称职;三次的除当年考核结果定为不称职外,予以调整岗位。
九、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的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要充分体现机关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十、教育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举报电话:966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