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市教〔2009〕28号
关于印发《惠州市中小学校长(岗位职责)“八条规定”(试行)》、
《惠州市中小学教职员“八条禁令”(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校长的岗位职责,规范中小学教职员工的行为,现将《惠州市中小学校长(岗位职责)“八条规定”(试行)》、《惠州市中小学教职员“八条禁令”(试行)》印发给你们。各县(区)各学校要组织中小学校长和全体教职员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并全面贯彻执行。
对违反以上规定、禁令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岗位津贴、年终奖金和取消当年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参照执行。
附:
1、《惠州市中小学校长(岗位职责)“八条规定”(试行)》
2、《惠州市中小学教职员“八条禁令”(试行)》
惠州市教育局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惠州市中小学校长(岗位职责)“八条规定”
(试 行)
第一条 贯彻教育方针,坚持办学方向。运用先进的教育理念引领学校工作,改善学校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坚持依法治校,完善管理制度。实行校长负责制,制订完善学校各类管理规章制度,依法管理学校各项事务。以“安全、服务、质量”为主题,贯彻落实教育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坚持规范办学,提高教学质量。坚持以德育为首,以教学为中心,大力推进课程改革,加强教育科学研究,按照国家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 坚持民主决策,维护师生权益。实施校务公开,主动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关心教师生活,建立师生诉求渠道;完善教育工会(教代会)制度,维护师生权益。
第五条 抓好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贯彻落实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定和措施,重视师德、师风和班主任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六条 关注学生发展,建设平安校园。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格,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关注学生心理健康,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止校园暴力发生。
第七条 加强校风建设,培育校园文化。搞好校园规划和建设,美化、绿化、净化学校环境;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教风和学风,构建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和实践活动。
第八条 严格遵守纪律,发挥表率作用。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严于律己,廉洁奉公,爱岗敬业,率先垂范。
惠州市中小学教职员“八条禁令”
(试 行)
1、禁止散布不正确的言论和参与各种非法组织、非法活动。
2、禁止组织、煽动、参与群体性上访以及旷工、旷课和消极怠工。
3、禁止参与“黄、赌、毒”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
4、禁止讽刺、挖苦、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5、禁止酒后进课堂或在有学生活动的场所吸烟。
6、禁止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
7、禁止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和索取财物。
8、禁止在上班期间进行有偿补课或家教。